中国人寿财险揭阳中心支公司
案情摘要
2023年11月,方先生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被李先生追尾,本次碰撞造成了李先生车上人员轻微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经交警判定,方先生无责,李先生全责。后当李先生要求方先生对车上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1200元进行赔偿时,方先生对此表示不解:既然我无责任,为什么还需要赔偿?
案情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案例启示:
据了解,本次碰撞事故,李先生为全责方,车上有人员受伤,故李先生向方先生所属的保险公司索赔无责人伤部分医疗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所以被保人方先生即使无责任,也应当配合其所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李先生车上受伤人员1200元的医疗费用。
特别提醒:
无责方交强险赔付记录是不计入出险次数的,所以这并不会影响被保险人来年的交强险保费浮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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